近日,深圳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过程中,因所涉相关证据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持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出调查令,顺利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时,经当事人或通过其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2017年1月18日,深圳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调查令的发布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深圳海事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因当事人、纠纷事实存在跨省市分布的特点,时常需要跨省市调查取证。本案发布调查令,不仅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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